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法的做好學業證書管理工作,依據《開封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業證書包括: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歷證明書(畢業證明書、結業證明書);肄業證書等。
第三條 學業證書一經發放,其內容以及相應的電子注冊信息不得變更。
第二章 學業證書的取得
第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條 經學校正式錄取并在教育部注冊入學的學生,方可具有獲得學業證書的資格。
第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準予畢業,并按規定頒發畢業證書。
第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八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學生學滿一年以上退學,且取得學分在30分以上的,學校頒發肄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毀的,學校核實后開具學習證明。
第三章 學歷證書的審核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河南省學籍學歷管理相關要求,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當年新生錄取數據和在校生學籍注冊數據為依據,依法規范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嚴禁向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和無學籍或不具備畢業生資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需將畢業生資格審核數據報省教育廳備案后,方可進行學歷證書打印、頒發和電子注冊。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須與報省教育廳備案信息、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所有學歷證書必須經過校長審批后方可發放。
第四章 學歷證書的樣式
第十四條 學歷證書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肄)業、學習形式;學校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
第十五條 學歷證書應當加蓋開封大學公章、開封大學校長名章、開封大學鋼印三種印鑒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學歷證書采用全國通用格式(詳見附件)。
第十七條 學歷證明書除學歷證書規定的內容外,還需注明原證書編號和補證號。
第五章 學歷證明書的辦理
第十八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學歷證明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或損毀聲明;
(二)持刊有聲明的報紙、本人身份證及其他材料到學校提出辦理申請;
(三)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制發學歷證明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開封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