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開封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考核,考核及格后,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學生畢業需達到的總學分數,由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予以規定。
第三條 課程學分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以14-16個學時計1學分;
(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一周計算1學分,屬于某門課程內的實踐性教學活動不單獨計算學分;
(三)學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某門課程的學分;
(四)學分計算的最小單位為 0.5。
第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并設置創新創業學分,我校學生在校期間至少應取得2個創新創業學分,但最高不超過8個學分;學生畢業時可根據學校規定以創新創業學分沖抵部分課程學分。
第二章 課程成績
第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成績一般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并根據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學生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60分及格;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課程可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法。
第六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寫成績登記表,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院部教學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將成績登記表連同試卷一同交院部存檔;任課教師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成績錄入到教務管理系統。
第七條 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后發現錯誤的,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由該課程承擔單位所在教研室及部門負責核實后,報教務處審批后,予以更正。
第八條 學生的正常考核、補考、緩考、重修等成績稱為原始成績,原始成績有多個的,按規定認定一個有效成績。補考、重修成績大于或等于60分的,有效成績為60,正常考核、補考、重修成績均小于60的,取其中最高成績為有效成績。
第三章 學分績點
第九條 平均學分績點(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是以學分與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的量與質的計算單位,是衡量學生學業水平高低及學生評優評先的依據,計算方法如下:
(一)某門課程的績點:成績不及格者績點為0,及格(60)績點為1,每增加1分績點增加0.1,即績點=(成績-50)/10;
(二)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即各門課程學分乘以績點之和除以各門課程學分之和。
第四章 緩 考
第十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課程考核,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參加課程考核的,可以申請緩考。
(一)本人患病無法參加考核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學校認為必要的,可以要求學生到指定醫院復查;
(二)家庭出現重大變故;
(三)經學校組織代表學校參加市級以上競賽的,由組織參賽部門出具證明;
(四)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教育考試、認證、資格、證書考試的,需提供準考證等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緩考的,需要在該課程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審核同意的報教務處備案,并由院部通知各緩考課程的任課教師。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緩考課程,其考核成績暫時記為緩考,學生必須隨該門課程的補考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正常成績認定。緩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補考,應當重修;緩考后未參加補考的,課程成績按缺考記載,應當重修或休學。
第十三條 學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緩考的,一經查出,不得參加補考,已經參加補考的成績按無效處理,記為零分。
第五章 免 考
第十四條 對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學生通過其他方式修讀合格的,可以提出免考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后,不再修讀該門課程,也不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直接獲得學分。
(一)學生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考核并通過的;
(二)在其他學校修讀并已考核及格的,且符合我校跨校修讀標準的;
(三)在我校其他年級或專業修讀并考核及格的;
(四)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并已考核及格的;
(五)應征入伍學生退役后,申請免考體育課、軍事類課程的。
第十五條 實驗課、勞動課、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學校認為不宜免考的課程不得免考。
第十六條 學生申請免考的,應當在該門課程開課后一周內提出,經學校審批同意之日起方可不參加該門課程的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免考的,由該門課程承擔單位組織鑒定,通過查閱學生成績證明、證書、該門課程的教學大綱等原始材料,審核學生是否達到了我校該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必要時可以要求學生答辯。
經課程承擔單位鑒定認可的,學生直接獲得該門課程學分,成績按60分或及格記載;學生已修讀的內容、或者取得的證書明顯高于我校該門課程教學標準的,報學校組織認定,可適當提高分數,但最高不超過85分;在我校其他年級或專業修讀及格的課程按實際成績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申請免考后學生又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原免考認定的學分、成績均視為無效,以考核成績為準。
第六章 免 修
第十九條 學生因身體殘疾或疾病,無法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體育教學內容的,可以在每學期體育課開課前或開課后一周內提出免修申請。
第二十條 學生申請免修的,經院部審核后,報體育教研部認定,根據學生身體狀況安排適合的教學內容,以其考核成績作為該門體育課程成績。
第七章 跨校修讀課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跨校修讀課程,考核合格的,學校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跨校修讀的基本原則:
(一)接受學校的辦學層次、教育教學水平應與我校相當;
(二)接受學校課程符合我校該專業的教學計劃對學生培養的要求;
(三)學分認定參照我校學分與學時對應關系,即14-16學時對應1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赴接受學校學習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學校當學期的課程設置,并對照我校教學計劃,妥善安排自己的學習,書面提交學習計劃報所在院部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結束后,向所在院部提出課程學分轉換申請,同時附接受學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兩份、所修課程的教學大綱及簡介兩份,均需加蓋接受學校教務部門公章。
經院部審核,認定學生所修課程為我校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的,報教務處備案。
第八章 學分積累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我校學習期間所修的課程及獲得的學分,予以記錄;學生終止學業后2年內又考入我校的,原已取得學分學校予以認可;考入其他學校的,我校給予出具成績證明。外校專科及以上層次學生終止學業后2年內考入我校的,經我校審核,可以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認可;
被我校予以認可的學分,學生可按照免考規定申請直接認定為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分。
第九章 重 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正常考試不及格的,可以參加補考,補考一般在課程考核后第二學期初進行。
缺考、違紀、舞弊、期末考試成績卷面成績低于30分的,以及學校其他規定不得補考的,不準參加補考,應予重修;公共任選課、軍訓、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課程考核未通過的不組織補考,應予重修。
第二十七條 凡學生補考未通過的課程或按規定不予補考的課程應當申請重修;已經考核及格的課程不能申請重修。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重修時,應當首先保證正常課程的修讀;院部審核學生重修申請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學習能力、正常課程的學習內容等實際情況進行審核,一般每學期重修課程不得超過3門或10個學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重修的,原則上隨下一年級該課程上課班級一起聽課及參加考核。下一年級上課時間與學生正常課程上課時間沖突的或者該門課程不再開設的,經任課教師、課程承擔單位、學生所在院部同意,可以采取學生自學與教師輔導相結合的方式重修,學生應當完成課程規定的全部作業及實驗,并提交自學筆記或其他學習記錄。
第三十條 課程重修學生人數超過30人時,經課程承擔單位申請,學校研究同意,也可以以單獨編班組織教學及考核。
第三十一條 重修課程不單獨組織考試(單獨開班重修除外),考試應當隨開課班期末考試一起進行,考試仍然不及格的不予補考,應當再次申請重修。
第三十二條 重修課程與正常課程考試時間沖突的沖突,可申請緩考重修課程,隨該課程的補考進行重修考試。
第三十三條 學生重修成績由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隨開課班級上課的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按該課程規定執行,自學輔導的平時成績不超過30%。
第三十四條 選修課不及格的,學生可以選擇重修該門課程,也可以選修其他同類課程,累計學分數符合學校要求即可,但是課程不及格記錄不予刪除。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開封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